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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石排鎮2018年第001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大量工業企業被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騰出的工業企業地塊作為城市建設用地被再次開發利用,一些重污染企業遺留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環境安全隱患突出。《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環保部《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粵環[2014]22號)、《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東府[2017]54號)、《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東環[2018]310號)等文件都明確要求“為保障工業企業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被污染場地再次進行開發利用的,應進行環境評估和無害化治理”。
一、地塊概況
東莞市石排鎮2018年第001號地塊位于東莞市石排鎮福隆村(中心地理位置:東經113°57'31.63"、北緯23°04'42.29"),占地面積33316.04平方米。該地塊1990年之前為農用地,1990年至2008年為東莞市華城輪胎有限公司;2009年至今為東莞市匯正實業投資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3年4月前為空置廠房,2013年4月至2019年將廠房租給東莞市四海物業投資有限公司使用和管理,四海物業投資有限公司將地塊內廠房、宿舍建筑分租給不同小型加工生產企業作為生產車間及倉庫使用。現東莞市匯正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擬于該地塊建設居住用房,土地利用性質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R2),根據《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東環[2018]310號),該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受東莞市匯正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委托,廣東中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承擔了該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根據國家地塊環境調查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中健檢測于2020年4月~2020年6月期間對目標地塊開展了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并編制了該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二、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調查地塊歷史沿革清晰。根據歷年衛星地圖和人員訪談了解,調查地塊占地面積33316.04平方米,該地塊1990年之前為農用地,1990年至2008年為東莞市華城輪胎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汽車輪胎、摩托車輪胎的生產和銷售;2009年經法院拍賣給東莞市匯正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匯正實業公司取得該地塊及其廠房建筑的使用權,2009年至2013年4月前為空置廠房;2013年3月27日東莞市匯正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東莞市四海物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2013年4月至2019年四海物業投資有限公司將地塊內廠房、宿舍建筑分租給不同小型加工生產企業作為生產車間及倉庫使用,主要涉及的企業類型為注塑加工廠、五金加工廠、玻璃制品廠、包裝制品廠、有機硅制品廠、成品存放倉庫等;2020年3月底至4月已基本拆除地塊內建筑。2004年和2011年地塊內分別存在外來回填土情況,主要是使用周邊地塊開發時開挖出來的素土回填平整消防水池,回填土壤為素土,不涉及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廢棄物及危險廢物等,回填面積合計約為3100平方米,回填土方量約為9950立方米。根據地塊相關資料分析、現場勘踏及人員訪談等,該地塊歷史上存在工業企業,因此將廠房區域作為重點關注區域,關注污染物包括重金屬、VOCs、SVOCs、石油烴、多氯聯苯。
三、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論
本次初步調查共布設了23個土壤監測點(包含1個土壤監測對照點),調查深度為0~7.0m,調查組于2020年05月18日~2020年05月24日進行土壤樣品采集,共采集土壤樣品91份(其中土壤檢測對照點位樣品1個,不包含現場平行樣品);檢測項目包括理化性質(1項)、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4項)、石油烴(C10-C40)、多氯聯苯。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土壤環境調查結論如下:
(1)對照點土壤監測結果
本次調查于地塊外采集了1個土壤對照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地塊外對照點pH值為6.46,呈弱酸性土壤;砷、鎘、銅、鉛、汞、鎳均有檢出,六價鉻未檢出;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石油烴有檢出,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檢出結果為1.1mg/kg,石油烴(C10-C40)檢出結果為156mg/kg,其余檢測指標均未檢出,檢出結果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2)地塊內土壤監測結果
①pH值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有90個土壤樣品進行了pH值的檢測,pH值的檢出范圍5.47~9.20,其中12個土壤樣品的pH值小于7,78個土壤樣品的pH值大于7,總體來看,調查地塊以堿性土壤為主。通過與對照點土壤pH值對比分析,對照點土壤呈弱酸性,而地塊內以堿性土壤為主,說明地塊內的工業企業運行期間可能對調查地塊產生了堿類污染物影響。
②重金屬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有90個土壤樣品進行了重金屬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檢測,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砷、鎘、銅、鉛、汞、鎳的檢出濃度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六價鉻均未檢出,因此無需對地塊土壤開展重金屬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③有機物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有90個土壤樣品進行了有機物的檢測,共檢測了41項有機物。此次檢出的有機污染物包括氯仿、氯甲烷、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共9項,以上9種有機物的檢出值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其余有機污染物均未檢出,因此無需對地塊土壤開展有機物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④石油烴(C10-C40)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有90個土壤樣品進行了石油烴(C10-C40)的檢測,所有樣品均有石油烴(C10-C40)檢出,檢出結果范圍為24mg/kg~430mg/kg,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因此無需對地塊土壤開展石油烴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⑤多氯聯苯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有4個土壤樣品進行了多氯聯苯的檢測,所有樣品均未檢出,因此無需對地塊土壤開展多氯聯苯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2、地下水環境調查結論
本次調查項目組于2020年06月04日在在地塊外采集了1份地下水樣品,在地塊內采集了4份地下水樣品,共采集了5份地下水樣品(不包含現場平行樣品),其中中健檢測公司負責pH值、渾濁度、鐵、錳、銅、鋅、鋁、鈉、汞、砷、硒、鎘、六價鉻、鉛、鎳、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總量)、乙苯、苯乙烯、多氯聯苯(總量)、石油類(總量)樣品的采集和檢測分析,天鑒檢測公司負責萘、蒽、熒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石多環芳烴(總量)樣品的采集和檢測分析。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地下水環境調查結論如下:
(1)檢測結果分析
地塊外地下水對照井的pH值為6.97,地塊內地下水監測井pH值范圍為6.41~6.92,均為偏中性水。地塊外地下水對照井其余31項監測項目共檢出7項,其中錳出現超篩選值情況,超篩選值倍數為70.7(錳);地塊內監測井其余地下水31項監測項目共檢出12項,其中渾濁度、鐵、錳、鋁共4項出現超篩選值情況,錳在4個點位(D1、D2、D3、D4)樣品中均出現超篩選值情況,鐵、鋁在3個點位(D2、D3、D4)樣品中出現超篩選值情況,渾濁度在2個點位(D2、D3)樣品中出現超篩選值情況,超篩選值倍數范圍為0.1(鋁)~119(鐵),其余檢出指標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有關要求。地塊外對照井和地塊內上游、下游地下水監測井均出現超篩選值情況,說明調查地塊所在區域地下水質量情況一般。
地下水渾濁度超標原因分析:地下水渾濁度與水中礦物質含量有關,如鐵、錳、砷、鈉等物質,本次調查地下水鐵、錳均出現超篩選值情況,不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因此地下水渾濁度出現超篩選值情況的原因可能是水中含有較多的鐵、錳等礦物質所致。
地下水鐵、錳超標原因分析:本次檢測結果顯示污染物錳在地塊外對照井出現超篩選值情況,污染物鐵、錳在地塊內地下水上游、下游點位均出現超篩選值情況,同時根據《廣東省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可知“地下水中度~重度污染區主要分布在粵東、粵西工業區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污染項目主要為pH值、Fe、Mn、NH4+”,調查地塊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區,因此地下水污染物鐵、錳出現超篩選值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地塊內地下水鐵、錳本底值相對較高。
地下水鋁超標原因分析:本次檢測結果顯示污染物鋁在地塊內地下水上游、下游點位均出現超篩選值情況,同時根據東莞市內開展的地塊調查結果顯示地下水鋁的檢出結果一般相對較高,因此地下水鋁出現超篩選值的原因可能是東莞市地下水中鋁的本底值相對較高。
(2)地下水人體健康風險分析
地下水超標指標中渾濁度屬于感官性狀指標,不屬于工業企業污染地塊場地環境調查關注的污染物,因此不作為本次場地環境調查的重點關注污染物。因調查地塊所在區域均已供應自來水,不以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所以不存在飲用地下水暴露途徑;此外,超標污染物鐵、錳、鋁在地下水中不生成氣態污染物,不存在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和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暴露途徑。因此地下水污染物鐵、錳、鋁不存在暴露途徑,地下水中的超篩選值污染物對人體健康風險在可接受范圍,本地塊無需開展地下水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3)地下水風險管控措施
鑒于調查地塊地下水污染物中渾濁度、鐵、錳、鋁的檢出結果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要求,因此建議在后期開發過程中不對地塊內的地下水進行以飲用水源為用途的開發利用。
四、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總結論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表明:東莞市石排鎮2018年第001號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無需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故該地塊作為二類居住用地(R2)進行再開發利用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