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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南城街道宗地代碼441903003016GB00383地塊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東莞市南城街道宗地代碼441903003016GB00383地塊
土地使用權人: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廣東中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檢測單位:廣東中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鉆探單位:東莞市華真環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塊地址:東莞市南城街道莞明路
地塊調查面積:47379.19平方米
地塊實際用途:空地
地塊規劃用地性質:二類居住用地+文化娛樂用地
調查緣由:根據《東莞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方案》(東環[2022]164號)等文件,東莞市南城街道宗地代碼441903003016GB00383地塊屬于“擬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因此在再開發利用前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為該地塊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二、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根據第一階段環境調查結果,調查地塊歷史沿革清晰。根據歷年衛星地圖和人員訪談了解到:
調查地塊2012年前權屬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區、東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區、東莞市南城街道周溪社區,2012年至2021年權屬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區、東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區,2022年至今權屬于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
根據地塊歷史影像圖、人員訪談及現場踏勘等資料,調查地塊所在區域1993年12月前為農用地和山頭;1994年東莞市篁村科技工業園獲批建設,開始大片區的三通一平,1994年至1998年對地塊內的農用地和山頭進行土地平整,平整面積為47379.19平方米,平整期間涉及外來土壤回填,回填土壤來源于東莞市篁村科技工業園片區開發建設產生的棄土及地塊內削高余量土方,回填深度范圍在5~10米,平均回填土方量約為260000立方米,回填后地塊閑置至2002年;2003年地塊中部及南側區域用于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使用,其余區域為空地,生長有雜草;2004年空地區域用于廢品回收站使用,主要回收廢棄包裝紙、廢棄水瓶等,不收其他任何廢品,地塊內其余區域仍為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使用至2007年4月;2007年5月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搬出調查地塊,該區域閑置,廢品回收站仍在使用,但不再回收廢棄包裝紙、廢棄水瓶,改為回收廢鐵;2007年6月至2010年10月地塊內無明顯變化,為閑置空地和廢品回收站;2010年11月地塊內西南側約5321平米方區域有臨時堆土,為莞惠城軌開挖的基坑土,堆放高度約1米,堆土方量為5321立方米,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在地塊內東北側搭建棚房用于辦公及員工生活,廢品回收站不變,至2011年3月;2011年4月對地塊內的臨時堆土進行外運清理,清理后為空地,地塊內其余區域仍為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廢品回收站;2011年5月至2014年地塊未發生明顯變化;2015年1月對地塊內中部及西南側的空地區域進行清表平整,不涉及外來填土,清表平整面積約27179平方米,地塊內其余區域仍為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廢品回收站;2015年2月至2020年地塊未發生明顯變化;2021年地塊內東南角新增中鐵四局項目部,地塊內其余區域未發生明顯變化至2022年;2023年地塊內廢品回收站拆除,原廢品回收站區域用于停放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的渣土車,地塊內其余區域仍為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中鐵四局項目部及空地;2024年1月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開始搬出調查地塊,中鐵四局項目部開始拆除,空地不變;2025年至今整個調查地塊至今為空地。
調查地塊歷史上主要涉及農用地、山頭、土地平整、臨時堆土、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廢品回收站、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以及中鐵四局項目部,經識別分析農用地、山頭對地塊產生的影響較小;經識別分析可能對地塊造成污染影響的來源為:①地塊土地平整過程涉及大型機械設備的使用及車輛的進出運輸可能對地塊產生油類污染的污染影響;②臨時堆土傾倒堆放過程及其清運過程涉及車輛的進出和機械設備的使用,可能產生油類污染物對地塊造成污染影響;③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存在物理實驗室,其化驗材料瀝青可能會對地塊土壤環境產生苯系物、石油烴(C10-C40)、多環芳烴的污染影響,且其宿舍區、辦公區拆除時涉及了挖機、破碎機等大型設備使用,可能會存在油類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的情況;④廢品站涉及廢舊鐵料的回收,其表面可能攜帶有油類物質,經雨水沖刷后可能會對地塊土壤環境產生污染影響,且廢品回收站拆除時涉及了挖機、破碎機等大型設備使用,可能會存在油類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的情況;⑤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以及中鐵四局項目部拆除時涉及了挖機、破碎機等大型設備使用可能對地塊產生油類污染的污染影響。
污染物種類: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多環芳烴(16項)、石油烴(C10-C40)。
地塊周邊區域歷史至今主要涉及農用地、山頭、農用地回填平整、山頭削高平整、清表平整、臨時堆土、土壤回填、廢品回收站、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華潤萬象府中建五局項目部、停車場、中鐵四局項目部、中鐵建工集團項目部、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機械暫存及維修區、瀝青攪拌區)、莞明路、空地,涉及的管網為生活污水管網和雨水管網。地塊周邊200m范圍內涉及的企業主要為東莞索特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企業生產過程不涉及工藝廢水的產生和排放,產生的廢氣、固體廢物均得到妥善處置,不會對地塊及周邊環境產生明顯影響,且該司位于調查地塊下風向,因此東莞索特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運營期間的潛在污染物對本地塊產生影響的可能性較小。地塊周邊農用地、山頭、土壤回填、東莞市粵強土石方運輸有限公司、停車場、中鐵建工集團項目部、華潤萬象府中建五局項目部,對地塊產生污染物遷移影響的可能性較??;農用地回填平整、山頭削高平整、清表平整、臨時堆土情況與地塊內為同一時期發生,情況一致,涉及了機械設備的使用和車輛的進出,經識別分析可能會存在油類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的情況,對地塊產生石油烴(C10-C40)污染遷移影響;地塊外廢品回收站為地塊內廢品回收站剩余棚房部分,涉及了廢舊鐵料的存放,且回收站拆除過程涉及挖機、破碎機等大型設備使用,均可能會存在油類污染物對地塊土壤環境產生石油烴(C10-C40)污染影響;廣東筑波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生產區域位于調查地塊上游,且調查地塊緊鄰,經識別分析可能通過地下水遷移途徑對本地塊產生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石油烴(C10-C40)、多環芳烴(16項)的污染影響。
三、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1、土壤環境調查結論
本次初步調查共布設了34個土壤監測點,調查深度為0.1~17.4m,兩個采樣組于2025年7月12日-2025年7月17日進行土壤樣品采集,共采集土壤樣品287個(不包含現場平行樣品);檢測項目包括理化性質(1項)、重金屬(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9項)、石油烴(C10-C40),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土壤環境調查結論如下:
(1)對照點土壤監測結果
本次調查在地塊外采集了2個土壤對照點樣品,對照點土壤樣品pH值為8.50和7.24;對照點土壤樣品中,對照點土壤樣品中,重金屬及無機物(汞、砷、鎘、銅、鎳、鉛)均有檢出,六價鉻均未檢出,但均未超過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27種揮發性有機物和19種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檢測結果均低于檢出限,均未超出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石油烴(C10-C40)均有檢出,含量為285mg/kg和112mg/kg,均未超出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
(2)地塊內土壤監測結果
本次調查地塊內共有287個土壤樣品進行了pH值的檢測,pH值的檢出范圍4.70~9.19。
地塊內共有287個土壤樣品檢測了砷、汞、鉛、鎘、鎳、銅、六價鉻,除六價鉻外均有檢出,但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
調查地塊內共有287個土壤樣品進行了46種有機物檢測,僅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菲、熒蒽、芘有檢出,檢測結果均未超出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其余41項有機物檢測結果均低于檢出限,均未超過其對應的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
調查地塊內共有287個土壤樣品進行了石油烴(C10-C40)的檢測,檢出率為100%,含量范圍為11~563mg/kg,平均值為115.06mg/kg,未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826mg/kg。
2、地下水環境調查結論
本次調查采樣組于2025 年7月27日在地塊內采集了3個地下水監測井樣品,檢測項目包括pH值、濁度、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苯、甲苯、乙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苯并[b]熒蒽、萘、蒽、熒蒽、苯并[a]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苊、芴、芘、苯并[g,h,i]苝、菲、苊烯、石油烴(C10-C40)(共32項)。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地下水環境調查結論如下:
地下水監測井pH值范圍為6.7~7.6;渾濁度范圍為40~94NTU,地塊內監測井其余30項監測項目共檢出5項(鎘、六價鉻、鉛、汞、石油烴(C10-C40)),其余均未檢出,均滿足相應的風險篩選值。
地塊內采集的3個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僅渾濁度范圍為40~94NTU,其余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要求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進行推導計算的風險控制值。
3、總體結論
綜上,各因子檢測結果均低于其風險篩選值,因此無需對地塊土壤及地下水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表明:東莞市南城街道宗地代碼441903003016GB00383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無需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故該地塊作為二類居住用地+文化娛樂用地進行開發利用是可行的。